投资者

股利

    • I.根据“公司法”第124(5)条,2013年,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基金管理局(会计,审计,转让和退款)规则,2016年(包括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暂时生效),该公司必须转让转移到本公司未缴纳股息账户的任何金额,该账户在此次转让之日起仍未缴纳或无人认领,以便在此次转让之日起持续存在于7(七)年累计,如果有的话,那里是由中央政府设立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基金。

      就上述规则第5条而言,一份载于未付股息账户的规定详情的陈述,截至每年股东大会的日期,如下:

      细节

      2017-18

      无人认领股息于2018年8月8日(第70股70千米)

      2016-17

      无人认领的股息,如2017年8月11日(第69届agm)

      2015-16

      无人认领股息,截至2016年8月1日(第68股署)

    • II。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24(2)条(包括暂时的任何法定修改或其重新制定),本公司必须准备包含姓名的陈述最后一个已知的地址和未付股息到每个人的支付,以在转移未付/无人认领金额的90天内到未付股息账户。

      包含规定详细信息的陈述如下:

      细节

      2017-18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申报的无人认领股息清单

      2016-17

      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无人认领股息名单

      2015-16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申报的无人认领股息清单

IE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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